空氣污染防制法  罰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58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五千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 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販賣或使用許 可證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