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罰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57條
公私場所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 操作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設置 或操作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