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罰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55條
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一日按滯 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 強制執行。

前項應繳納費用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至繳納之日止,依 繳納當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