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罰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54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開發單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