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罰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53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交通工具使用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處使用人 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