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罰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52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停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