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罰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51條
公私場所未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或違反依第八條第五項 所定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 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 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