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罰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50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 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