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罰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49條
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項所為停止操作、或 依第六十條第二項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