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罰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48條
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及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