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6 年 05 月 18 日)
第9條
接管人對受接管民間機構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辦機關 核准:

一、重要人事之任免。 二、其他經主辦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強制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由接管人支配管理。

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 要之處置。

營運收入有剩餘,於終止接管時應返還予民間機構。

前二項所稱之必要處置及返還,應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考量營運風險合 理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