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6 年 05 月 18 日)
第8條
民間機構就有關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及 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 接管人參加。

接管人應按月將業務狀況通知民間機構。

民間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行使職權不得違反強制接管處分及妨礙 接管人職權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