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6 年 05 月 18 日)
第7條
經接管之公共建設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 管營運所衍生之下列必要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

一、接管人指派或聘用之人員薪資報酬。

二、接管營運所增置或更換必要設備之費用。

三、其他接管營運所採取必要行為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