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6 年 05 月 18 日)
第6條
經接管之公共建設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其原有之勞工 接續權益,於民間機構受強制接管時,應依原委託投資營運契約書或原勞 動契約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