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96 年 05 月 18 日)
第11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之財產進行結算 ,並製作結算報告書五份,經會計師簽證後,送交主辦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