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總則 ( 83 年 03 月 18 日)
第3條
所長綜理所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他各單 位主管人員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