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總則 ( 83 年 03 月 18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組織條 例第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3條
所長綜理所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他各單 位主管人員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