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職責 ( 83 年 08 月 04 日)
第12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經費收支預算籌編分配及控制事項。

二、關於會計事務之處理、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原始憑證之查核保管及送審事項。

四、關於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與驗收之 會同監辦及經費開支之內部審核事項。

五、關於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其他有關會計歲計事項。

七、關於統計業務工作計劃之研訂事項。

八、關於統計業務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管理提供及會核事項。

十、關於公務統計年報、月報之編報 (印) 事項。

十一、關於統計資料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13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關於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所長、副所長不在所時所務之代理事項。

七、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所長、副所長注意之事項。

九、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