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職責 ( 83 年 08 月 04 日)
第13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關於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所長、副所長不在所時所務之代理事項。

七、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所長、副所長注意之事項。

九、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