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  ( 91 年 09 月 04 日)
第4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及本法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 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