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附則 ( 105 年 12 月 20 日)
第26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津貼或 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一、不實申領經查證屬實。

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調整支援措施執行情形。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依前項規定追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 圍,並限期命申請人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