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附則 ( 105 年 12 月 20 日)
第25條
申請本辦法之受損勞工認定、各項津貼或補助事項,不符申請規定,其情 形得補正,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