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附則 ( 105 年 12 月 20 日)
第24條
本部辦理受損勞工之認定業務及提供各項調整支援措施,得委任所屬機關 (構)、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