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教師工作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41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教師工 作,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且 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