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教師工作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41-1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教師工作之員額 數,不得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學校總班級數乘以課程綱要規範每 班每週之外國語文課程節數,加計超出課程綱要規範之全校各班每週語文 課程總節數後,除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科任教師每週最高上課時數所 得之數額。但高級中等學校獲准開辦第二外國語文課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