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教師工作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40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教師工作, 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取得教師證書,或經學校審議通過其 任教資格。但外國僑民學校教師或於專科以上學校附設外國語文中心擔任 外國語文教師,不在此限。

前項專科以上學校附設外國語文中心擔任外國語文教師,應取得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且教授之語文課程應為 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