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海洋漁撈工作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8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一款之海洋漁撈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 一:

一、總噸位二十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 漁業執照。

二、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 發之小船執照及漁業執照。

三、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 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