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總則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7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之家庭幫傭工作或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 之看護工作,其年齡須二十歲以上,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入國工作前,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健康檢查醫院或 其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

二、最近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相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