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總則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指定之工作,其工作內 容如下:

一、製造工作: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二、營造工作: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 力工作。

三、屠宰工作: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