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家庭看護工作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24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
但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一、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