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家庭看護工作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22-2條
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除符合本 標準其他規定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屆滿十二年或將於一年 內屆滿十二年,且依附表九計算之累計點數滿六十點者,經雇主申請聘僱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該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工作期間得累計至十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