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家庭看護工作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22-1條
被看護者符合附表八適用情形之一者,雇主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聘僱外 國人,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時,被看護者得免經前條所定醫療機構之專業評 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