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屠宰工作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19-2條
外國人受前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屠宰工作,其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 人數,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 之二十五。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第十九條之三第一項但書規定所聘 僱之外國人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