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6條
外國人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雇 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 。

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前,應核對 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