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6-1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雇主依前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