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4條
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 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

前項視為工作許可之期限,最長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