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三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31條
前條外國留學生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或學習語言課程一年以上 ,且經就讀學校認定具下列事實之一者,得從事與其所修習課程與語言有 關之工作:

一、其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其學業及生活,並能提出具體證明。

二、就讀學校之教學研究單位須外國留學生協助參與工作。

三、與本身修習課程有關,須從事校外實習。

外國留學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具特殊語文專長,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准,入學後得於各大專校院附設 語文中心或外國在華文教機構附設之語文中心兼任外國語文教師。

二、就讀研究所,並經就讀學校同意從事與修習課業有關之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