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7 月 06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 國人。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 工作之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