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求職交通補助金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9條
領取第六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 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