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求職交通補助金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6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第7條
申請前條補助金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8條
第六條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 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前項補助金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

第9條
領取第六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 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