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求職交通補助金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8條
第六條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 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前項補助金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