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求職交通補助金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6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