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27條
第二十四條津貼應按受推介人員之就業人數及受僱期間發給,其標準如下 :

一、受僱期間連續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每人新台幣五千元。

二、受僱期間連續六個月以上者,每人再發給新台幣五千元。

三、受推介人員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連續失業達一年之人員, 並有第一款情事者,每人再發給新台幣三千元。

前項受推介就業人數,如屬接受政府就業促進相關經費補助應執行者,該 人數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