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26條
申領第二十四條津貼應於符合申領資格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因不可歸責 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限提出申領者,應於期限屆滿日起七日內,以 書面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三十日,每年以一次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