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25條
申請前條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津貼申請表。

二、雇主合法立案證明文件影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載明推介就業人員姓名、受僱期間、時數等之薪資清冊、推介就業表 件及追蹤輔導紀錄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核准者,按季發給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