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23條
受利息補貼之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或不予給付利息補貼:

一、於受補貼期間另有職業或另行就業。

二、未於創立之事業內實際經營。

三、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情形。

四、清償貸款。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一。

停止利息補貼前之補貼金額按期間比例計算。

受利息補貼之貸款人,應於第一項各款情事發生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 知承貸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