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20-1條
申領第十八條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 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

二、同時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身分者,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 項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