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9條
申請前條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
二、津貼申請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