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8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 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 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