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臨時工作津貼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7條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如 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應代為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